分配代表名额应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1-11-30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1、原则
(1)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2)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及设区的市所属的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代表名额的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驻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名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各地驻军应选出席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4)每一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3名。
2、内容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县(市、区)选举委员会制定具体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