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时间:2021-11-30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选民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是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是一项生动、具体的选举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正确把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
(1)提名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这种办法便于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效果也好。
(2)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即: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按照应选名额提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另外,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荐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3、提名代表候选人的要求。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因此,选出的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
(1)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中国公民一旦获得外国国籍就不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2)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对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任职资格限制的7种具体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3)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继续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一般应占三分之一左右。对提名推荐企业负责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要统筹兼顾。
(4)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意愿和能力。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代表是要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这就要求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执行代表职务的意愿和能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综合考虑上述要求。对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者继续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