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时间:2021-11-30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在直接选举中,最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很分散,很难依法选出代表。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三种情况:
1、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如果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2、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出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对于一些意见分散的选区,有的还增加了协商和征求意见的环节。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并尊重选民的意见,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由上级硬性指定代表候选人的做法,确保候选人是较多数选民所赞同的。
3、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也就是说,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预选的时间、地点、程序等要在考虑服从全县(市、区)选举日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确定并加以实施。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在程序设计、参加人数等方面可以适当简化。预选工作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1)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的8日前,由选区工作小组派员主持。
(2)预选可以以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的方式进行。
(3)以选区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应在预选日的前3天告知所有选民;以选民代表进行预选的,参加预选的各选民小组代表人数应大体相等,并且不应少于10人。
(4)预选办法要经过广泛讨论,并获参加预选选民或选民小组代表同意。
(5)预选不实行委托投票;以选民代表进行预选的,不使用流动票箱。
(6)以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1/3参加投票预选有效;选区全体选民不足1/3参加投票,则预选无效,可另行组织预选或改用选民代表进行预选。以选民代表进行预选的,应由80%以上的代表参加,预选有效,否则预选无效,应另行组织预选。预选投票结束后,应公开计票,并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7)经过预选,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内,按照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排序,以得票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无法确定“谁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未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经讨论、协商后也可以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预选工作的其他程序和原则与正式选举相同。(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